扫码登录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是人民群众交往、交流的重要空间,但网络暴力已成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公害。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信息内容治理环节抓住网络暴力治理关键,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治理规范体系,织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的规则之网。
我国高度重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同时,坚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构建网络空间良好秩序,营造安全、公平、健康、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暴力治理已具备较好法治基础,《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构成了多维度、多层次网络暴力治理规范体系。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公民人格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司法实践,也已常态化开展。《规定》的出台,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治理网络暴力的针对性,形成全流程的动态治理体系。
网络暴力必须强调源头治理。“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作为一种语言或舆论暴力,网络暴力不是新现象,但在网络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态。与传统上舆论暴力多发生于熟人之间或者同一个社会群体、圈子或共同体之间不同,在以用户生产信息为主的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多发生于往往素不相识的网民之间。网络暴力一旦发生,常表现为不良信息铺天盖地,遭受网络暴力的网民无力招架、难以回应、百口莫辩,无从澄清正名,无法找到施暴者,在试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甚至连举证都极其困难。因此,治理网络暴力,根源就在于治理网络信息。
《规定》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作为基础和关键,是对网络暴力全链条治理思路的一脉相承。党的十八大以来,遵循网络信息内容发展规律,国家网信部门与时俱进出台用户账号信息、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规章,并围绕微博客和互联网信息搜索、直播服务、新闻信息、群组信息、论坛信息、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用户公众账号、弹窗信息推送、跟帖评论推送、音视频信息等服务不断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信息内容治理规则。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搭建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基础框架。在此基础上,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就切实加大网暴治理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一年的充分酝酿后于近期正式出台,从网络信息这个根源上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针对性方案,更加凸显了网络暴力的源头治理,特色鲜明。
一是界定网络暴力信息。清晰界定治理对象,是有效治理的前提。网络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现象,原本并不是清晰明确的法律概念。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从信息内容层面,将网络暴力信息明确为“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对网络暴力信息作了全面界定。
二是压实网络平台责任。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是网络信息内容空间的重要构建者,提供了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基本空间,自然要在信息内容治理中起到基础性和主体性作用。《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抓住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一个重要源头。
三是强调信息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一旦发生,遭受网暴的当事人或者“社死”,或者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这些后果都是不可逆的。因此,网络暴力治理,必须是预防优先,以防止网暴发生为第一要务。《规定》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特别是规定平台要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暴信息违法违规情况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作为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的依据。
四是细化处置措施。网络信息内容高度的活跃性,要求信息内容治理必须具备高度的敏捷性。《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主动担当作为,发现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或犯罪信息的,应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配合侦查、调查和处置工作;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内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等的管理,强化对直播和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发现网络暴力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处置措施。
五是明确多方主体责任。对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而言,平台是关键,但不是全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的共同参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不仅要着眼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的全过程,还要能覆盖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的多方主体。《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公众账号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及时举报、处置;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操作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六是强化保护机制。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既要强调对网民的保护,以避免伤害或防止伤害扩大,又要强调对数字弱势者的特殊保护,重视弥合数字鸿沟。《规定》强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强化当事人保护,便利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向用户提供快捷取证等功能;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履行法定保护责任;对网络暴力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加强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对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用户个人隐私的,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坏等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也要加强对用户的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则落到实处,《规定》还健全了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相关规定,规定了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相关部门的协同治理机制,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网络暴力本质上是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中的呈现,说到底是一种信息内容传播。《规定》从信息内容治理的维度,找准网络暴力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形成对网络暴力行为的“釜底抽薪”,必将成为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又一有力抓手。
用数字之光点亮美好生活
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是顺应数字时代要求,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任务,也是弥合数字鸿沟、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
6月13日,2024年山东省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月在青岛启动。活动以“数字赋能 全民共享”为主题,汇聚社会各方力量,融合线上线下渠道,推广数字技术应用,对于加快推动网络强省、数字强省建设,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水平,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民生福祉增进,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不断加速,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和软实力的关键指标。近年来,山东全面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数字强省建设提标提速,以5G、千兆光网、物联网等为代表的信息基础设施加速布局,全省政务事项网办率达90%,数字学习愈加便捷高效,城乡间、区域间、不同群体间数字鸿沟加速弥合,产业工人、农民等人群数字技能稳步提高,助推全省数字红利持续释放,群众生活更加便利。实践证明,加快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促进全民共建共享数字化发展成果,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满足群众期盼的务实之举,将为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强大数字动力支撑和坚实人力资源基础。
全面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关键要持续丰富优质数字资源供给。当下,从舌尖到指尖,从田间到车间,从衣食住行到娱乐消费,数字的触角日益延伸至每个角落,让生活生产越来越智慧、便捷和高效。可以说,没有丰富优质的数字资源供给,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就无从谈起。要进一步激发数字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创新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意愿和能力,培育壮大高水平数字技术工程师队伍,不断丰富智能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强化场景驱动和应用牵引,重点打造数字生活、数字工作、数字学习和数字创新四大应用场景,推动数字资源开放共享,促进数字服务普适普惠,扩大升级数字消费,让数字技术和生产生活的结合更好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全面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最终目的是不断提升全民数字化适应力、胜任力、创造力,形成数字社会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不管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还是关乎日常的消费支付、电商直播、出行就医,都考验着全民的数字素养与技能水平。本届提升月,各地聚焦活动主题,精心设置议题,创新活动形式,推出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基地开放日、“数字新跨越”数字素养提升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专题活动。进一步强化数字教育培训,优化教学资源供给,完善数字环境保障,就要通过学习、培训和教育等,让各类数字化技术和应用全方位融入生产生活,确保全民看得懂、学得会、用得好。构建起上下贯通、左右协同、高效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覆盖全民、城乡融合、公平一致,可持续、有韧性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之路就会越走越宽,数字文明之光必将点亮更多人的美好生活。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法律责任等,特别是对相关泄密行为的处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第21条、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或泄露企业内幕信息、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国有企业不仅产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还会产生大量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不但会对企业经营和发展造成很大影响,更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保密意识淡薄,疏于保密管理,保密制度执行不严,保密要求不明确,保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保密管理问题隐患不闻不问,最终导致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
境外机构假合作实窃密
2020年12月,国家安全机关接到举报称,某境外咨询机构以开展企业咨询业务为名,大量搜集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密资料。经调查发现,该机构大量接受境外公司对我敏感领域的咨询项目,其中一些咨询方与外国政府、军方、情报机构关系密切,在为国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采取违法查询涉密资料、引诱回答涉密问题等方式大量搜集涉密情报,打探我国营商政策情况,沦为境外情报机构的帮凶。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对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防范现实危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出售企业技术秘密被判刑
2017年,廖某某入职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担任文员。公司为核心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廖某某也签署了保密协议。后来,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詹某,指派员工先以“猎头”的身份接触廖某某,之后开始向其购买技术资料。2019年3月,廖某某正式从该生物科技公司离职,离职前,其从公司服务器上下载大量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网盘,并于离职当晚以8.2万元的价格将技术资料卖给“猎头”。2022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詹某及其2名员工,以及某投资管理公司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6万元;某投资管理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
透露内幕信息获利终入狱
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A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某两次向好友金某泄露A公司与B公司重组计划。金某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A公司股票8.37万股,复牌后陆续卖出。2022年1月,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国有企业应坚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并重,全面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筑牢安全保密防线,提升防范能力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严格控制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知悉范围。及时界定涉密信息数据属性,明确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并划定知悉范围,完善保密制度和技术配备,强化涉密办公设备及场所的防护和管理措施;在对外交流合作中,不得随意谈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内幕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
强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保密意识与保密工作水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增强保密责任心,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强化保密防范技能;不在社交媒体平台或公共场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如遇有人通过攀老乡、攀校友等套近乎时,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对方有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内幕信息的意图,要立即中断交往,及时向单位或有关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