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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推广人员以“返点”等名义索要好处费、侵占公司资金;网上商城运营人员私设收款“子账户”侵吞公司财产;电商主播运营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索取、非法收受钱款……
7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北京市检察机关打击治理互联网企业商业腐败犯罪工作情况。“传统的商业腐败犯罪往往集中在企业高管、销售、财务等关键岗位和商品流转等重点环节,互联网企业商业腐败犯罪与互联网运营服务、流量变现、数据权益等密切相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杜邈说。
杜邈介绍,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其担任互联网公司版块运营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认证账号升级、平台栏目推广,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其在互联网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流量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
该类案件还呈现涉案人员基层化、年轻化的特征。“传统企业通常采取科层制管理模式,腐败风险点相对集中在拥有较大权力的管理岗,互联网企业通常采取简化层级的扁平化管理模式,一些负责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权力较大,滋生商业腐败风险。”杜邈说。
例如,有的案件中,行为人系网络平台安全运营岗普通职员,利用能够解除平台账户封禁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解封账号并收取好处费。有的案件中,行为人系互联网公司商务专员,利用其管理品牌运营的职务便利,为相关网店增设“满减活动”争取补贴,提升网店的平台交易额,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包括一起涉网络直播领域商业腐败犯罪案件。
该案中,郭某某系某互联网公司电商主播运营人员。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间,郭某某利用其负责直播管理、账号维护等职务便利,以借款、购房、购车等名义向其管理的多名电商带货主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主播提供快速解封、快速加“白名单”等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300万元。郭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5年。
“随着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不断发展,直播电商领域的运营管理人员存在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禹橦表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直播领域腐败犯罪,有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
据介绍,从办案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存在薄弱环节。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创业初期把更多资源投入到业务部门,内部反腐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有的案件中,行为人负责公司网上商城运营,仅其本人具有公司账户管理员权限,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收款账户内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非法占为己有。
记者获悉,近期,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治理互联网企业商业腐败犯罪专项工作,依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构建互联网企业廉洁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加强引导侦查、技术辅助审查等方式,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维护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